医疗服务

关于明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衔 接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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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站管理员 发布:2023/05/10

  一、关于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一)外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我省并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从业人员、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发生变动并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从业人员以及连续 2 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待遇:

  1.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其可按城镇从业人员身份进行补缴,补缴后中断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追溯报销,补缴月数计算为缴费月数。

  2.中断缴费 4 个月(含)至 6 个月(含)的,需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足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连续参保缴费未达到6个月(含)的,期间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现行标准的 50%享受待遇。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待遇:

  1.连续缴费不满 6 个月(含),且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当月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待遇标准的30%享受。


  2.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 6 个月(不含)以上,且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当月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生育医疗费用足额享受。

  

      二、关于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应按月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当月或次月到账的均视为正常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