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

关于调整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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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站管理员 发布:2023/05/10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琼医保规〔2021〕16 号关于调整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的通知决定对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医疗机构

起付线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

比例

最高支付标准

(含一般诊疗费)

其他事项

一级及以下

医疗机构

10元

70%

30%

60 周岁(不 含)以下参保人员为 500元、60 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为 700元。

 

1. 取消每日最高支付限额

 

2.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需先行自付 10%

二级医疗机构

50元

50%

50%

三级医疗机构

100元

30%

70%

【提示】

一、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我省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规定的医疗费 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范围。

二、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范围:

(1)未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2)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3)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的 急诊抢救医疗费用;

4)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5)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 (含一般诊疗费);

6)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7)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8)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9)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10)在境外就医的;

11)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时,需凭医保电子凭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医疗保障有效 凭证,自觉遵守医疗保障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