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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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站管理员 发布:2023/05/10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琼医保规〔2021〕17 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起付线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

比例

最高支付标

含一般诊疗费)

其他事项

一级及以下

医疗机构

10元

70%

30%

1、在职人员为 1500 元。

2、退休人员为 2000 元。

计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内。

 

      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需先行自付 10%

二级医疗机构

50元

60%

40%

三级医疗机构

100元

50%

50%

 

 

 

【提示】:

 

一、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每减少一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 3%。

 

二、不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① 已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的院 前急、抢救等医疗费用;

② 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③ 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

④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⑤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⑥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⑦ 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⑧ 其它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