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琼医保规〔2021〕17 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
起付线 |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
个人支付 比例 |
最高支付标 (含一般诊疗费) |
其他事项 |
一级及以下 医疗机构 |
10元 |
70% |
30% |
1、在职人员为 1500 元。 2、退休人员为 2000 元。 计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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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需先行自付 10%。 |
二级医疗机构 |
50元 |
6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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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
100元 |
50% |
50% |
【提示】:
一、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每减少一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 3%。
二、不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① 已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的院 前急、抢救等医疗费用;
② 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③ 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
④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⑤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⑥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⑦ 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⑧ 其它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